close

1.
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,「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,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,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,改採限制性招標。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,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」。
2.
因此,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徵求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或報價單,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,第一次公告流標後,可:
2.1
直接邀商辦理議比價。
2.2
辦理第二次公告,但不受三家廠商之家數限制。
3.
就題意所見,貴單位於二次公告後改採限制性招標,邀請二家廠商投標,但異常的是:「有廠商提出異議,說其規格較優良,不應以價格低者為考量,應是以品質為優先,後因兩家廠商有爭議,主席宣布廢標再議」。
4.
基本上,既然已經邀標,所邀之廠商其資格及規格應均已達到機關需求,否則,不應邀請前來投標,此應為基本概念。再者,貴單位應已於招標文件中,或當場宣布決標方式,此為機關裁量權,任令廠商之一要求變更決標方式,似已違反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及無差別待遇原則。
5.
您所問之問題重點在於:「是否有較快且符合利益之其他決標方式」?事實上,未達公告金額本身就是一種較快速而彈性的決標方式,說明如下:
5.1
依前揭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公告徵求三家以上之企劃書或報價單,『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』。此程序說明了,機關無須公開開標,直接在不須監辦程序下,打開標封,判斷那些廠商符合本單位需要,包括報價、規格、資格等。
5.2
機關在決定邀請那些廠商前來議比價前,始訂定底價,由於對廠商之報價已有商情可供研判,該底價應不致乖離實情,造成流、廢標。
5.3
縱使第一次未達三家,機關亦可經首長同意直接改採限制性招標,其程序同前,效果亦同前。
6.
承上,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其實相當彈性,亦較快速,只要掌握其精神及必要程序即可順利結案,當然,完全無商投標自屬例外。在本題中,貴單位因廠商之異議而廢標,由題意來看,似有瑕疵。
7.
綜上,請參考,為利知識分享,本問答同步刊登於本站討論區,歡迎來訪討論。


參考資料
 
www.helpu.com.tw、07-3513015 # 9 2008-07-02 10:42:30 補充
 
歡迎到本站,點選首頁左邊之數位教材區/招決標篇/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流程,該影音課程將為您解說,未達公額採購招標之二種方式:
1.
仿公開開標方式開標。
2.
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比價之方式。


您可參考看看。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綠廣專業蒐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